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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在这期间,社会状况发生了变化。议会再也不敢像当年拒绝
童工调查委员会 1842 年的要求那样,拒绝该委员会 1863 年的要
求了。因此还在 1864 年,当该委员会只公布了它的一部分报告
时,瓦器业(包括陶器业)、壁纸、火柴、弹药和雷管制造业以及剪
绒业,便都受到已在纺织业中实行的那些法律的约束。当时的托
利党内阁通过 1867 年 2 月 5 日的国王演辞,公布了以童工调查委
员会(这个委员会在 1866年完成了它的工作)的最后提案为基础
的新法案。
1867年8 月 15 日和 21 日,工厂法扩充条例和工场管理法先后获
得国王批准。前者约束大企业,后者约束小企业。
工厂法扩充条例约束炼铁厂、铜铁工厂、铸造厂、机器制造厂、金
属加工厂、古塔波树胶厂、造纸厂、玻璃厂、烟草厂,还有印刷业和装
订业,以及所有在一年中至少有 100天同时雇有50名以上工人的同
类工业的工场。
为了对这个法律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我们在
这里引用该法律规定的几个定义 z
"手工业是指〈在这项法律中〉任何一种作为职业或者为了谋利而从事或者
附带从事的手工劳动,它用于制造、改装、装饰、修理或最后加工某种待售的物
晶或这种物晶的一部分。"
"工场是指有任何一个儿童、少年工人或妇女在其中从事某种‘手工业并
且雇用这个儿童、少年或妇女的人有权进入并实行监督的一切有顶的或露天的
房间或场所。"
"亚雇是指在一个师傅或在符合下述详细规定的尊亲之一的手下从事一种
‘手工业不管领工资或不领工资。"
"尊景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监护或监督某一·…..儿童或少年工
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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