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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米支持政策的演变路径和特点研究
的收入损失。后者是根据作物品种,将以往填补日
本国内外市场价格差额的各种措施合并为以扶植农
业经营主体为目的的直接支付方式,给予在区位劣
势地区开展农业生产的特定主体一定金额的补贴。
大米由于一直采取关税形式抵消进口产品的影响,
因而未能被列入“弥补不利生产条件的措施”扶持
范围之内,与小麦、大豆等旱地作物相比,收入补
资料来源:農林水産省 . 米をめぐる関係資料 偿水平略低。
[EB/OL].[2020-03-05]. https://www.maff.go.jp/j/seisan/ “跨作物品种的稳定经营政策”是以骨干农业
kikaku/attach/pdf/kome_siryou-375.pdf. 经营主体为对象的扶持政策。由于民主党强烈批评
(一)日本直接支付补贴政策的演变 这种选择指定对象的补贴政策,因此在执政后立刻
目前,生产者保护政策由价格支持转向经营 推翻该政策,取而代之的是覆盖面较大的“农户收
支持已经成为全球发展的必然方向,这种政策转换 入补偿制度”。该制度把补贴标准定为销售价格与
又被称为是由“消费者负担”向“纳税者负担”的 标准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并对参加限产政策的所
⑤
转变。因为,由关税带来的消费者负担型价格保护 有销售农户 统一按照 15000 日元 /0.1 公顷的标准
政策不能直接提升农民收入,政策绩效不高,且容 支付补贴。虽然部分学者批评这个制度不过是民主
易产生供给不平衡等问题。然而纳税人负担型政策 党为了夺取自民党固若金汤的农村票田而实施的
[8]
(直接补贴)是一种向国民公开负担和受益关系, “撒钱”政策 ,但是,客观上必须承认该政策一方
明确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产业和对象农民,在做到 面宣告了把参加大米限产作为领取国家补贴条件的
[9]
限定收益对象的同时消除消费扭曲,提升政策对象 历史结束 ,另一方面允许农民可以不参加大米限
生活水平的政策,而且受到青睐。1998 年,日本首 产政策,自由播种,标志着“选择式限产政策”踏
①
次引入“水稻种植经营稳定政策” , 拉开了实施经 入了历史舞台。
营支援政策的序幕。之后,日本施行的“水稻种植 另外,这一时期还出台了“提升水田使用效
②
收入基础保障政策” 和“骨干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率直接支付补贴”政策。该政策规定按照实际播种
③
对策” 继承了这一政策精神。2007 年这两项政策 面积,发放直接补贴,保障把水田改种为小麦、大
④
被合并为“跨作物品种的稳定经营政策” ,这一 豆、米粉等加工用大米、饲料大米等战略性作物的
政策由“缓解收入减少造成影响的相关措施”(填平 农民与主粮大米生产农民获得同等水平的收入。由
损失)和“弥补不利生产条件的措施”(抬高基数) 于该政策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水田使用效率和提高
的两部分构成。前者限定作物品种,由国家和农业 粮食自给率,所以即便它没有把参与限产作为补贴
经营主体出资的收入保险来填补作物价格下跌造成 的前提条件,仍然在民主党下野、自民党重掌政权
① “稲作経営安定対策”,是针对 1999 年和 2000 年大米生产的实施的临时应急措施。新粮食法施行后,大米价格大幅度下跌,
直接影响了稻农的收入。日本政府决定由稻农和政府联合出资成立名为“水稻种植经营稳定资金”的基金,在米价下跌时对稻农
进行收入补贴。具体的出资标准是以农民销售价为基准,稻农出 2%,政府出 6%。
② “稲作所得基盤確保対策”,是指根据日本《大米政策改革纲要》(2002 年)从 2004 年开始施行的生产调整政策。由稻
米经营主体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在米价下跌时补贴稻农免受损失。
③ “担い手経営安定対策”,是根据日本《大米政策改革纲要》(2002 年)稳定规模以上稻农收入的扶持政策。
④ “品目横断的経営安定対策”,是指为加快日本农业结构调整,于 2007 年开始实施的农业政策。政策扶持对象不限品种,
只限于经营规模 4 公顷以上的认定农业者(北海道 10 公顷以上)、20 公顷以上的集落营农组织和部分区位劣势地区的农业经营
主体,补贴其年收入差距。
⑤ 销售农户是指经营耕地面积 0.3 公顷以上,或者年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 50 万日元以上的农户。
日本研究·2020 年第 2 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