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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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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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

                   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定义里面包含三层主要意思:

                        (1)业务主体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

                        (2)险企或中介机构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订

                   立保险合同或者提供服务。

                        (3)业务内容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  监管办法(草稿)》第四十八条【公司界定】对“专业


                   互联网保险公司”给出的定义,专业互联网险企应该包括以下关键特征:
                        (1)  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

                        (2)不设分支机构;

                        (3)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了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定义之外,《互

                   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在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对互联网业务范围还做出如

                   下规定:
                        第四十九条【业务范围】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

                   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专业互联网保

                   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

                   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十条【线下服务】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

                   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力度,确保线  上客户和线下客户享

                   受同等便利的保险服务。”
                        上述规定在事实上给予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在经营过程


                   中,其产品范围和经营地域并不像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受到更为严格限制。
                        同时,它们也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

                   保障力度。

                        基于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均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一般保险公司和“专

                   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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