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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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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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
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定义里面包含三层主要意思:
(1)业务主体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
(2)险企或中介机构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订
立保险合同或者提供服务。
(3)业务内容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 监管办法(草稿)》第四十八条【公司界定】对“专业
互联网保险公司”给出的定义,专业互联网险企应该包括以下关键特征:
(1) 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
(2)不设分支机构;
(3)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了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定义之外,《互
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在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对互联网业务范围还做出如
下规定:
第四十九条【业务范围】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
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专业互联网保
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
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十条【线下服务】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
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力度,确保线 上客户和线下客户享
受同等便利的保险服务。”
上述规定在事实上给予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在经营过程
中,其产品范围和经营地域并不像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受到更为严格限制。
同时,它们也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
保障力度。
基于上述定义,保险公司均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一般保险公司和“专
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