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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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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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业互联网险企由监管机构的专门“批准”;

                        (2)监管机构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三项关键定义;

                        (3)监管法规给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诸项优惠政策。

                        第 3 问

                        互联网保险本身能否构成一种业态?

                        “互联网保险”作为约定俗成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但  “专业互联网保

                   险公司”作为一种保险公司形态,在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产品和经营区域等

                   方面享有单独规范,则值得探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出现可以理解为由于科技的进步,各方寄予新技

                   术可以带给传统保险行业更多进化的空间,这也会成为主流保险公司的未来之路。

                        当前,任何一家险企都应在致力于建设“科技导向型”的保险公司,包括广

                   泛应用互联网。

                        但互联网技术应用本身并不能够定义为一种保险经营业态。是故,能否把某

                   一类或某几家保险公司称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值得商榷。
                        保险科技应用给保险行业带来很多革命性的影响,包括改变和颠覆传统保险

                   价值链,形成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Internet)和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

                   技术只是众多保险科技的一种。

                        保险科技还包括其他重要科技,如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大数据(Big

                   Data),数据分析(Analytics),区块链(Block  Chain)等等,均可以应用在保险

                   经营价值链的不同环节。

                        如,美国的奥斯卡(Oscar)健康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保险科技手段

                   改变了和客户交易交流的横截面,并把健康管理引入传统的健康保险,形成了新

                   的商业模式。MetroMile 保险公司实现自动承保,并实现按照驾驶里程付费。

                        第 4 问

                        不设分支机构真的好吗?
                        “通过互联网处理保险业务,不设立分公司。”

                        这是国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最大特点,但不设分公司应该是互联网或者

                   科技型保险公司的独有特征吗?

                        实际上,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和其他保险科技改变或者颠覆保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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