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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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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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互联网险企由监管机构的专门“批准”;
(2)监管机构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三项关键定义;
(3)监管法规给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诸项优惠政策。
第 3 问
互联网保险本身能否构成一种业态?
“互联网保险”作为约定俗成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但 “专业互联网保
险公司”作为一种保险公司形态,在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产品和经营区域等
方面享有单独规范,则值得探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出现可以理解为由于科技的进步,各方寄予新技
术可以带给传统保险行业更多进化的空间,这也会成为主流保险公司的未来之路。
当前,任何一家险企都应在致力于建设“科技导向型”的保险公司,包括广
泛应用互联网。
但互联网技术应用本身并不能够定义为一种保险经营业态。是故,能否把某
一类或某几家保险公司称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值得商榷。
保险科技应用给保险行业带来很多革命性的影响,包括改变和颠覆传统保险
价值链,形成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Internet)和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
技术只是众多保险科技的一种。
保险科技还包括其他重要科技,如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大数据(Big
Data),数据分析(Analytics),区块链(Block Chain)等等,均可以应用在保险
经营价值链的不同环节。
如,美国的奥斯卡(Oscar)健康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保险科技手段
改变了和客户交易交流的横截面,并把健康管理引入传统的健康保险,形成了新
的商业模式。MetroMile 保险公司实现自动承保,并实现按照驾驶里程付费。
第 4 问
不设分支机构真的好吗?
“通过互联网处理保险业务,不设立分公司。”
这是国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最大特点,但不设分公司应该是互联网或者
科技型保险公司的独有特征吗?
实际上,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和其他保险科技改变或者颠覆保险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