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P. 31
保险决策参考
30
3.虽然众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行政规范单独允许数家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受地域限制经营业务,可能引起其他保险公司产生关
于“公平竞争”的关切。事实上,相比之下,拥有较多网点的保险公司,可能更
有能力经营更为广泛地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是故,“不设分公司”的特征未必有利于保险公司按照经营需求打造基础设
施,给客户带来更好的体验。各家险企都应该有权自行确定经营发展战略,包括
合作和外包的战略。
第 6 问
互联网险企是否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在互
联网保险业务产品、地域方面,给予“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诸项优惠政策,这
似乎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之基本原则?
关于“客户--产品--渠道”的匹配,以及相关保险产品所需的落地服务能力
等问题,是保险机构自身应该知悉、面对和解决的事情。
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和经营地域的严格限制,客观上可能影响除“专业互联
网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应用保险科技的尝试。这种貌似谨慎的监管限
制,事实上造成了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
在相同的外部技术环境条件之下,各个险企除了在保险产品和经营地域上应
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各家险企都必须审慎并积极应用保险科技,提高效率,更
好服务受众。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在“分类”及技术应用、产品和经营地
域等方面都应该一视同仁。
同等业务服务和监管标准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却有可取之
处:办法在多处规定了保险机构应该向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服务标
准;监管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实施监管,这在公平上,监管上是一个正
确的规定。
因为同等标准在客观上要求“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应该
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预期的服务,并接受一致的监管。
(今日保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