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长城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合规案例库
P. 23
内部部资料 严禁外外传
我会认为为:其一,,当事人所所举案例性性质或为为操纵市场场违法行为为,
或为为基金从业业人员背背信行为甚甚或利用未未公开信息息犯罪行为为,而本案案认
定的的是从业人人员违法法买卖股票票行为,与与前述行为为不属相同同或类似情情形,
法律律适用及判判罚标准准不存在可可比性,当当事人的申申辩不予认认可;其其二,
经计计算,当事事人构成成明显利益益冲突研究究报告的数数量占比较较低;其其三,
当事事人仅在调调查后期期较为配合合;其四,,当事人所所提其他申申辩意见于于法
无据据,不予采采纳。
根据当事事人违法行行为的事实实、性质、、情节与与社会危害害程度,依依据
《证证券法》第第一百九九十九条的的规定,我我会决定::没收王华华违法所得得
1,1,124,351.4.46 元,并并处以 11212 万元罚款款。
上述当事事人应自收收到本处罚罚决定书之之日起 1515 日内,将将罚没款汇汇交
中国国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开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总行营业业部、账账号:
7111110101898980000016162,由该行行直接上缴缴国库),,并将注有有当事人名名称
的付付款凭证复复印件送送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稽稽查局备案案。当事人人如
果对对本处罚决决定不服服,可在收收到本处罚罚决定书之之日起 600 日内向中中国
证券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申请行政政复议,也也可在收到到本处罚决决定书之日日起
3 个个月内直接接向有管辖辖权的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诉讼。复议和和诉讼期期间,
上述述决定不停停止执行行。
中国国证监会
2014 年年 6月 200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