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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监督的特点和过程( 1978) 471
经济濒临崩溃的困境而逐步走上了稳定发展的道路。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分散主义和自由
化的倾向,削弱和摆脱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干扰和分裂社会主义的统一的市场,化国家利益为集
体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私利,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搞计划外基本建
设,盲目生产冲击国家计划和市场供应等等,这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都需要通过加强社
会主义经济监督来加以克服。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久地高速
发展,从而加速“四化”建设的进程。
五、经济监督的机构与职责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
度,顺利地进行“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监督必须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的监督。 我们国家的政权是由人民掌握的。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享有监督权
力,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真正掌握国家和民族自己的命运。 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督,我
国设立了各种监督组织机构和专门监督机构,而且明确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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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最高监督机关
我国的最高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法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除了法律以外的决定、决议统称法令,法令具有同
法律同等的约束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监督职权主要是: 修改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
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
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的职权主要是: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
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解释法律和法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调整方案,监督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
令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
令、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事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提议案,并在开会
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以及所属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委员
提出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