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8 - 苏东水文集电子版
P. 508

472    苏东水文集


                监督。
                    地方监督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
                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
                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
                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

                方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
                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命令和决议。
                   二)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
                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三)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
                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它们所属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活
                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五)财政机构


                    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计划,主办财政税收
                工作的职能部门。 它是国家政权中的重要机构,执行财政职能,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四化”和巩固
                人民民主专政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政权机关分为三级。 因此,财政机构也按三级设立。 国务
                院下设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财政厅(局),县(市)人民政府下设财政局(科),分

                别主办全国或同级的财政工作,实行管理监督。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