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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996 年,美國國會作為風險管理者,建立一個新的風險
                   評估政策,以規範 USEPA 之食品農藥殘留之風險評估。目
                   前,法規要求 USEPA 訂定之農藥殘留限值,必須保護最易

                   感族群,即針對嬰兒與小孩,當證據顯示毒理參數不確定

                   係數(uncertainty factors)不足時,必須考量額外的不確定係
                   數;同時當訂定食品中最大容許量時,若該類農藥殘留有
                   共同的作用基轉,必須考量其多重暴露的累積效應,以及

                   飲用水與家用農藥暴露的背景值。
                   資料來源:FAO/WHO, 2006a, Section 2.3.


                        Step 6:委辦風險評估。一旦決定必須執行風險評估時,
                   風險管理者須妥為安排時程,以限期完成。根據風險評估的

                   範疇與方法要求,風險管理者必須整合一個風險評估的專家
                   團隊,與風險評估者有廣泛的互動,清楚地完成交付的工作,

                   但仍能於兩者間,維持與風險評估者之功能區隔,對於已開
                   發國家或許可以作到完全的功能區隔,委辦風險評估工作給

                   其他學術研究單位,但對於某些開發中國家,或許無足夠的
                   各領域專家,以達成完全的功能區隔。所以,有時不必要拘

                   泥於嚴謹的形式區隔,重要的是應確實扮演各自的角色與功
                   能,但是,風險管理者切勿引導評估者,選擇其優先的管理

                   選項。風險評估團隊應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例如,當評估
                   微生物危害的議題時,可以聘任之領域包括:食品技術、流

                   行病學、微生物、生物統計專家,有時,若須直接引用 Codex
                   規範時,亦可直接聘用該國際專家;但是有些時候,某些國

                   家已有評估案例,該國專家即可受聘為 Codex 的風險評估專
                   家,學習方塊 1-2 為風險評估委辦範例。

                   學習方塊 1-2.  風險評估委辦範例:澳洲大蝦中硝基呋喃殘留

                   於 1993 年 , JECFA 鑑於毒理資料的不完備及動物試驗有致

                   癌 疑 慮 , 撤          銷   四 種 硝 基 呋 喃 (furazolidone,  furaltadone,
                   notrofurantoine, nitrofurazone)的安全容許量(ADI),導致一些

                   國家,包括澳洲,禁止硝基呋喃於食用動物的使用,食品
                   中不可檢驗出硝基呋喃殘留。於 2003 年 10 月,一些進口

                   大蝦中被檢出有微量的硝基呋喃殘留,雖然濃度僅 ppb, 但
                   仍違規。紐澳食品安全局 FSANZ 乃就該微量殘留進行風險

                   評估,嘗試建立安全風險值,以探討風險管理者是否應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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