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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據合理判斷,選用暫行的措施。例如歐洲爆發狂牛症
疫情時,即先禁止使用動物源之動物添加劑,或禁止進口
該類動物。
資料來源:FAO/WHO, 2006a, Section 2.5.
3-3 第三階段:執行風險管理決定
風險管理措施通常係由各方分工執行,包括政府、產業
與消費者,食品生產與加工業通常須執行完整的管制措施,
如使用 TQF (Taiwan Quality Food, 台灣優良食品驗證)、GHP、
HACCP 系統等為整合平台,針對管理選項,強化特定管制
措施。不管是強制性或自願性,食品工業須負主要責任,政
府部門可以採行一些監督措施,確保工業界遵循這些規定,
而由政府部門支付監督費用,特別是某些危害物的微量檢測,
常須藉助於「美國國家殘留計畫」(National Residue Programs,
NRP),而區域性檢驗或檢查系統的整合,也有助於管理選項
的有效執行,例如,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全台設有北區、
中區、南區三個管理中心,辦理區域的流通稽查與進口驗證
管理。
3-4 第四階段:監督審查執行結果
於風險管理選項執行後,風險決策者必須確認是否達到
預期的管制效果,或者是否造成一些不可預期的影響。風險
管理選項之審查可定期或於需要時進行,端視是否已收集足
夠的數據或資料,可資做成有效的審查,或作為決策系統的
資料庫與演算法,達到食安風險潛勢預警的目的,或藉由系
統壓力測試,逐漸提昇系統的預測能力,作為制度設計與調
整的參考,如學習方塊 1-5 所示(江,2014)。
學習方塊 1-5. 台灣食安風險潛勢預警分析之建言
食品安全問題由來已久,盤根錯節,涉及衛福部、農委
會、經濟部、法務部等單位之橫向聯繫,行政院日前已提
出一些特效藥,包括:提高檢舉獎金、加重罰款刑責、窩
裡反條款等,應能產生一些遏阻的效果,但畢竟是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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