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长城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合规案例库
P. 43
内部部资料 严禁外外传
第十五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的配配偶、子女女、父母母担任其所所研究覆盖盖的
上市市公司的董董事、监事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证券券分析师应应当按照公公司
的规规定进行执执业回避避或者在证证券研究报报告中对上上述事实进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应当当珍惜职业业称号和和职业声誉誉,以真实实姓
名执执业。
第十七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只能能与一家证证券公司司、证券投投资咨询机机构
签订订劳动合同同,不得得以任何形形式同时在在两家或两两家以上的的机构执执业。
证券分析析师不得得在公司内内部或外部部兼任有损损其独立性性与客观性性
的其其他职务,,包括担担任上市公公司的独立立董事。
第十八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在执执业过程中中,不得得向上市公公司、证券券发
行人人、基金管管理公司、、资产管管理公司以以及其他利利益相关者者提供、索索要
或接接受任何贵贵重财物物或可能对对证券分析析师独立客客观执业构构成不利影影
响的的其他利益益。
证券分析析师参加加媒体组织织的研究评评价活动,,应当经所所在公司同同意,
秉承承公平竞争争的原则则,不得以以不正当手手段争取较较高的研究究评价结结果。
第十九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应当当相互尊重重,共同同维护行业业声誉,不不得
在公公众场合及及媒体上上发表贬低低、损害同同行声誉的的言论,不不得以不正正当
手段段与同行竞竞争。
第二十条条 证券分分析师通过过广播、电电视、网网络、报刊刊等公众媒媒体
以及及报告会、、交流会等等形式,,发表涉及及具体证券券的评论意意见,应当当严
格执执行证券信信息传播播及中国证证监会的相相关规定,,准确地表表述自己的的研
究观观点,不得得与其所在在公司已发发布证券券研究报告告的最新意意见和建议议相
43